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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5日,呼和浩特晚报记者从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呼和浩特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现场了解到,《呼和浩特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条例》已于2023年4月27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经2023年6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街道办事处是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中的重要管理机构,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纽带,也是解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最后一公里”。《呼和浩特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条例》自2003年制定并颁布实施以来,为加强我市基层治理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很多规定已不适应现在的工作需要,亟需结合新形势、新任务,与时俱进修改法规内容。
《条例》共设8章49条,较原条例增加31条,从机构职能、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基层治理、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为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职、提升基层治理能力和水平提供了法治保障。
《条例》为街道组织、调度有关部门、公共服务企业等快速解决群众诉求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其中,第五条规定街道在本街道党的工作委员会领导下,以到基层一线解决问题为导向,统筹协调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及它的派(驻)出机构、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等,做好辖区服务管理工作。对于辖区内群众诉求、重点工作、综合执法、应急处置等反映集中、难以解决的事项,有权指挥调度相关政府工作部门派(驻)出机构及时予以处置。同时规定相应约束机制,要求区人民政府建立完善议事协调机制,督促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有关单位依法履职,为街道开展统筹协调、指挥调度工作提供支持。
《条例》也赋予了街道行政处罚权,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明确街道办事处的综合执法主体地位、执法依据、协调部门联合执法途径以及执法队伍建设等内容,切实解决街道执法问题,破解“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的治理难题。
此外,《条例》统筹规范面向基层的考核督查,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其中,第十一条明确市、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不得以各种方式,比如说签订责任状、分解下达指标、考核验收等,将工作责任转由街道承担。第四十六条对于违反规定的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努力为街道“瘦身”,使其逐步摆脱“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的工作状态,尽可能将街道从五花八门的工作任务中解放出来,使其更加聚焦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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