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3、前款所称学前教育包括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教育。
4、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和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5、受教育子女的父母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经父母约定,也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6、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7、扩展资料: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相关要求规定:纳税人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教育期间按照每年4800元(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8、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按照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
9、2、个人接受同一学历教育事项,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该项教育支出可以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支出扣除,也可以由本人按照继续教育支出扣除,但不得同时扣除。
10、3、一个纳税年度内,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包括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和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自费部分)由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的医药费用支出部分,为大病医疗支出,可以按照每年60000元标准限额据实扣除。
11、参考资料来源:中央人民政府-《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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